死刑緩刑,簡稱為死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有的刑罰,屬于死刑的一種。
死緩是對罪行足夠死刑者,在判處死刑的同時給與2年的緩期,期間罪犯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自動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減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則執行死刑。
多數國家都有將死刑減為徒刑的司法程序,但都需要在判決之后按照個案情況(例如因法庭推翻原判、或者獄中表現良好)決定。死緩則是在量刑的時候就與“立即執行”的死刑區分開來。
來源
死緩的概念來源于中國律法傳統。按清律,死刑分為立決及監候。二者無論判決過程、適用罪行俱有所不同。按律,大-逆、大-盜等極惡方會判處斬立決。立決者,案件交由刑部批覆,著即執行。其他獲死罪者,判斬監候,一律暫緩行刑。需待秋天,經過秋審或朝審后,再由皇帝勾決。遇上認為情有可原者,改判流刑、徒刑。
執行情況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對外公開死刑判決或真實處決的人數。每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僅報告死刑(包括立即執行和死緩)以及5年以上徒刑的總判決數。一些學者聲稱,實際判決的死刑中很大一部分是死緩[4]。
據國際特赦組織粗略估計,中國2005年全年死刑判決、處決人數分別在3900、1770人左右[5]。由于死緩的處決率較低,這二者之差可能有相當一部分是死緩造成的。
爭議
中國政府和一些人認為死緩是在不廢除死刑的前提下,提倡仁政,做到少殺慎殺的手段[6]:
和死刑立即執行相比較,提供了避免冤案錯案,錯殺無辜的可能。有利于保存人證,進一步調查案件。鼓勵罪犯在服刑期間立功。另有人士,包括一些法學家則指出了死緩的下列問題:
與死刑不銜接。目前中國刑法認為死緩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罰,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然而由于刑法第50條的規定,死緩罪犯只要在緩刑期間不故意犯罪,即可指望至少被減刑為無期徒刑。這和死刑的定義(剝奪罪犯生命的刑罰)相差甚遠[7]。與其他徒刑不銜接。上述死緩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的做法,實際上并不比直接判處無期徒刑更重[7]。加重司法腐敗。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二者雖然都屬于死刑,但對犯人來說幾乎就是生與死的差別。一個罪案在什么情況下能被寬大判為死緩,在實踐上存在較大的任意性。因此死緩為舞弊、賄賂等司法機構的腐敗行為提供了機會。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司法傷殘鑒定收費標準
2021-02-16采礦占地需要征地手續嗎
2020-12-10企業員工試用期管理有哪些誤區
2021-01-16上下班工傷認定標準
2020-11-21審理過程中發現案由錯誤怎么辦
2021-02-15法定繼承的繼承順序是什么 法定繼承時遺產如何分配
2021-01-24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什么責任
2021-01-11太原市樓間距規定
2021-02-26哺乳期不同意調崗要如何處理
2021-03-04保險合同中延遲生效條款如何生效
2021-01-20投保之后的注意事項
2020-11-16被保險人精神失常自殺,保險公司能否免責
2021-02-17人身事故的保險責任和免除責任分別的概念
2021-01-08車輛自燃險有必要買嗎
2021-03-24職工的基本保險有哪些
2021-02-06漁業承包合同的范本(一)
2020-12-05承包土地需要知道哪些法律內容
2020-12-25宅基地房屋要補繳土地出讓金嗎
2021-02-02土地轉讓合同條款變更手續的辦件條件,依據和程序是什么
2020-12-11土地流轉和土地轉讓的區別是什么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