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刑的條件是什么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以上就是律霸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上述問題的相關知識,本網站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咨詢,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進入律霸網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增資擴股是不是收購
2020-11-10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前提是什么
2020-11-11農民工工傷賠償主體
2021-01-07黑社會性質有組織犯罪的構成要件
2021-02-25申請法官回避的時限
2020-12-16學生在外面玩水死亡學校有責任嗎
2020-12-13按份共有房產已過戶可以贈與嗎
2021-01-23勞動補償金與賠償金分別是什么
2020-11-08財產保險的概述與原則分別是什么
2021-02-10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險別分類有哪些
2020-12-01人身保險投保方擁有怎樣的權利
2021-01-28在人身保險中應該規定哪些內容
2021-01-28保險公司合同變更 第三者責任險賠付
2020-11-30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管轄之探析
2021-01-17黑龍江司法鑒定指定保險醫生正確嗎
2020-12-26非法營運出事故保險賠嗎
2021-01-22重復保險是什么
2021-01-18對投保人不如實申報被保險人年齡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2021-02-27摩托車撞到汽車交強險賠嗎
2021-02-05土地出讓可附條件嗎
2021-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