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第一,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從犯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不立即執行。
第二,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如實供述同種罪行,或者能如實坦白交代罪行,認罪態度好,確有悔罪表現和酌定從輕情節的,可不立即執行。
第三,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或者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后果等具體情節,可不立即執行。
第四,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案件系、鄰里糾紛激化引發的,可不立即執行。
第五,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案件因被害人過錯引起的,可不立即執行。
第六,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確有悔罪表現,其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已獲得被害方的諒解,且不屬于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可不立即執行。
第七,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作案時的年齡、智力和身體狀況等自身因素,可不立即執行。
第八,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作案時系間接故意,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比直接故意相對要小,且有其它酌定從輕情節的,可不立即執行。
第九,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案件個別事實情節難以完全查清,而在量刑時留有余地,可不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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