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后妻子沒有義務養公婆
法律上規定只有子女與孫子女及外孫子女有贍養義務,丈夫死后妻子沒有義務養公婆
我國的父母子女關系分為兩類:
①、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父母與非婚生子女。
②、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主要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而公婆與兒媳之間,岳父母與女婿之間,雖然按父母子女關系相稱,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在特殊情形下享有遺產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見,在極特殊情形下,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才享有遺產繼承權。
所謂“極特殊”是指:
第一,必須是兒媳、女婿喪偶;
第二,必須是兒媳、女婿喪偶之后,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不具備此特殊條件的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贍養人盡贍養義務的表現:
(一)做到經濟上供養老人。贍養人對無固定收入或收入不多而無力維持正常生活的老人,應當提供足夠的金錢資助和糧油、燃料等實物幫助,保證老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所在家庭的正常生活標準。
(二)生活上照料老人。贍養人要照顧和料理好老人的日常生活,尤其是對高齡、殘疾和患病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料,凡是老人生活中需要別人幫助和扶持的,贍養人都應當盡心盡力去做。
(三)精神上慰藉老人。贍養人要從精神上關心和安慰老人,使老人的心理要求得到基本滿足,確保老人的身心健康。尤其對患病和喪偶老人,家庭成員要給予更多的精神安慰,幫助其擺脫痛苦,安度晚年。
(四)照顧老人的特殊需要。
在老人由于年老體衰,出現行動不便、聽(視)力障礙等逐漸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情況下,會產生一些不同于常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應盡力予以照顧和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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