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緩具體是什么意思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死刑緩期2年執行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一個運用死刑的刑罰制度,其適用的前得是罪犯被判處死刑的情況下,才有選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說死刑是死緩的前提條件。
二、被判死緩有哪些后果
關于死緩的法律后果或者適用結局問題,有三種可能:一是執行死刑,二是減為無期徒刑,三是減為有期徒刑,三種后果各自必須具備的相應條件是:
1、執行死刑的條件是在2年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并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注意: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說雖然在2年期間又犯了新罪,但屬于過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執行死刑。
2、為無期徒刑的條件是2年期內只要是沒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違法行為甚至是過失犯罪行為(非故意犯罪的),也應當減為無期徒刑。
為有期徒刑的條件是2年期間不但沒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需要注意的是:減為有期徒刑是有一定期限范圍的,即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內。
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而核準死刑立即執行的,不需要必須等到2年期滿,原則上發現故意犯罪并經查證屬實的即可報請核準執行。而減為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則不然,需要等到兩年執行期滿之后才可以依法減處。如果減為有期徒刑,該有期徒刑的期限不是從裁定減刑之日計算而是從死緩2年期滿之日起計算。
三、死緩犯如何減刑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核準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四)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對死刑緩期執行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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