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辯護,是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事實和刑法規定,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的辯護。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死刑有效辯護的落腳點有以下幾點:
需要深度了解死刑辯護證據標準。由于死刑案件的定罪應采取最高的標準,嚴格掌握可以防止錯案和控制死刑。我國的標準表面是客觀標準,實際上也有主觀因素,故顯得特別抽象。由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有必要從主客觀相結合的標準。聯合國單獨規定了死刑案件的標準:只有在對事實沒有其他解釋的余地且證據間確實充分。這一規定結合了兩大法系的優點,是所有司法活動中最高的標準。我們作為刑事律師也應該參照此標準進行辯護。我國是死刑標準為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參照相關司法解釋)。
只有把三個構成要件否認了才是有效辯護。
1、利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參照相關司法解釋)死刑辯護要利用死刑辯護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并結合具體案件情節進行辯護。
2、從司法解釋和定罪適用標準的死刑依據。盡管部分司法解釋存在越權的嫌疑,但仍有重大意義。結合起訴書和相關司法解釋找到辯點。
3、全面深入的了解可能判處死刑的條件。從全局出發作出規劃,打好辯護基礎。要找到死刑不立即執行的標準相對比,從起點找到終點。但法律并未作出特別的死緩規定。
一般注意以下條件:
1、民憤不是極大的,社會反映不是特別強硬的,可以用其他的從減免情節以及社會調查報告進行辯護;
2、自首、立功。自首可以判處死刑,也可以不判,這時用其他情形打組合拳進行辯護;
3、多名主犯,最嚴重罪行的主犯已經判處死刑的,其他的后被抓獲,一般不判處死刑;
4、犯罪分子是有限責任能力的,如間歇性精神病;
5、被害人明顯過錯引起被告人激情犯罪的;
6、由于特殊需要保留被告人生命的,如還有其余同案被告未被抓獲的。
找到死刑案件辯點(掌握死刑定罪量刑的各個情節、找出辯點、量化)
1、被告人自然情況,如未成年或超過75周歲(注意戶口年齡和實際年齡不一致)、盲聾啞、懷孕、流產、精神病、等情況;
2、程序上,審查司法機關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齊全。是否存在自首情況。拘留證等一定要看,看首次詢問時間,判斷有無自首;
3、機關的文書是否齊全,尤其是程序卷,有的程序存在時間矛盾的,有的可以證明自首存在的;
4、通過雙方辯論讓案件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分歧且任何一方無法說服法官,如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死;
5、圍繞案卷,從頭到尾圍繞案卷尾;
6、下案卷功夫,使刑訊逼供或程序不合法浮出水面且犯罪證據不能推翻之;
7、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存在矛盾且無法解釋的,可提請法院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8、下級法院剝奪被告人最后陳述權(一審庭審筆錄沒記或者記得太簡單,與定罪量刑不掛邊,認為法院剝奪了…);
9、下級法院無力拒絕律師提出的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兩高三部一委規定,來自于新刑訴法NO.54);
10、仔細審閱案卷,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指控犯罪構成要件缺乏相應證據證明的;
11、下列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指控的構成要件反正缺乏證據證明的(看馬克昌、高*暄、張明楷、陳*林、陳*良、黎洪各種書籍的四要件、三階層學說)、具體定案的基本證據不確實的(如四要件說主觀證據不確實的)、據以定罪的主要證據互相矛盾且無法查清的、依據證據得出的結論不具備排他性和唯一性的(如廣西北海案)、只有被告人(包括本人和同案被告)口供而無其他證據的(口供補強規則做無罪辯護,但排除毒品案件、受賄案件、黑社會案件、聚眾型案件);
12、下列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據以定案的證據未經查證屬實的、據以定罪的間接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不能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打斷公訴機關的不扎實的證據鏈條)、依據間接證據認定事實不能得出唯一結論甚至是矛盾結論的(羅列控辯雙方的證據鏈條進行對比分析,控方弱則做無罪辯護,控方強則做輕罪辯護);
13、公訴機關的指控存在下列情況做無罪辯護:被告人未實施被指控的犯罪行為的、被告人行為雖民事或行政違法卻當成刑事案件追究(結合構成要件辯護)、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行為不符合分則的特定構成要件(如吸收公眾存款當作集資詐騙——吳-英案);
14、被告人實施案件時,是否達到法定年齡,當各方面都判定不出來時,推定不夠年齡;
15、認為控方指控證據不成立作無罪辯護或經被告人同意后作另罪辯護(未經其同意的存在風險);
16、定罪證據確實充分,但量刑證據存在疑問的,不能做無罪辯護,做從輕辯護,但應該征得當事人同意;
17、常規的情節:法定的從減免情節、庭審障礙、原因自由行為、被告人阻止危害結果進一步擴大或救助被害人的、被害人過錯、被告人及親屬協助退贓賠償自首、被告人平時表現良好、獲得被害人諒解;
18、具有下列情形的,基于國家或第三人利益的,做輕罪辯護(參照):有重大發明的、被告人對破獲其他案件有重大作用的(如毒品案件);
19、酌定從輕情節:共犯中各主犯作用不同、共犯中罪責無法查清的;
20、賠償被害人:捆綁被害人及其家屬——約定被告人不判處死刑作為賠償合同(被告人親屬的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于是被害人及其家屬就會幫助說服法庭已經諒解被告人,要點是利用一般刑事案件賠償數額少,不賠償精神損害以及被告人無財產的情形;
21、辯護律師應搜集最高院公報、刑事法院參考、當地法院公布的案例、承辦法官的學術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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