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權糾紛的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管轄,我國基本實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如提起訴訟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但對部分特殊情況也規定了“被告就原告”和當事人可以選擇管轄的規定。選擇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這些法律規定給原告選擇管轄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對于多子女老人提出贍養訴訟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個規定為老年人在自已所住地法院提起贍養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避免了某些法院因贍養訴訟審理出現困難怕麻煩而“推管轄”的情況,極大地方便與支持了老年人的贍養訴訟,體現了我國法律對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特別保護。
相關知識:贍養義務的具體內容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是指“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以及“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經濟上供養是指要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的條件。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子女應該保證老年人暖衣飽食、營養充足。有條件的可以為老年人單獨安排一定住房,沒有條件的也要為老年人妥善安排一個住處。對于不能或不愿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子女應根據老年人實際需要和自己的負擔能力,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老年人解決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困難。老年人年邁體衰,力所不能及,生活上需要多方面的幫助。
精神上慰藉是指滿足老年人精神上、心理上的需求。隨著年事增高,老年人企盼能經常與家人團聚,盡享天倫之樂,經常得到子女的關懷、問寒問暖,經常能夠與子女聊聊天、敘敘家常,同時老年人也渴望繼續得到尊重,能夠為家中大事提供意見。
除了上述三方面,子女還應滿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如,義務耕種老年人的責任田,義務照管老年人的責任林和牲畜,等等。
不盡到贍養義務的情況屬于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竟受到處罰。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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