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者的定義
緩刑的定義
緩刑是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死刑緩期執行,簡稱死緩,是對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的一種死刑執行制度。
二、兩者的區別
適用的對象不同
緩刑適用的對象是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死緩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
執行方法不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放在社會上進行考察、改造;被宣告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則必須關押,實行強迫勞動改造。
考驗期限不同
緩刑的考驗期限,由于所判刑種、刑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所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而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法定為2年。
法律后果不同
緩刑是根據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的表現,或者不執行原判刑罰;或者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或者進行數罪并罰。而死緩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分子的表現,既可能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能是執行死刑。
【發條鏈接】
1、對緩刑適用條件的規定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犯罪情節較輕;
有悔罪表現;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2、對緩刑考驗期限的規定
《刑法》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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