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贍養糾紛調解案例
案情介紹:20XX年,城北街道發生一宗贍養母親的家庭糾紛,事發后,經居委會多次調解后沒有結果,20XX年9月,司法所了解到該糾紛后,立即進行了調處,該矛盾糾紛最終調處成功。
調處經過:20XX年9月16日城北司法所走來了一位老婆婆,請求一定要司法所幫忙解決,經了解后得知:老婆婆家住城西街道,是低保戶,大姐家住城北街道,是退休工人,家有一百歲的母親,因在贍養母親的問題上與大姐產生矛盾,雖經登高居委會多次調解仍然未能得到解決。
為盡快解決此事司法所及時向登高居委會、城西司法所了解情況,并找來老婆婆的大姐了解情況,勸說其要適當考慮妹妹是低保戶家庭生活條件困難,在贍養母親要照顧多一點,多盡贍養義務,并約其兩姐妹到居委進行協商。在司法所、居委會主持下,我所多次上門對姐妹倆進行耐心細致地疏導、教育工作,從社會公德、倫理道德方面對她們進行教育,勸說她們要善待老人。
調處結果:老婆婆的大姐表示愿意每月支付XX元給妹妹,由妹妹負責照顧母親。司法所馬上出具了調解協議書,最終解決了老婆婆母親的晚年生活問題,消除了后顧之憂,維護了老人的合法權益。該糾紛經調解成功后,司法所進行了回訪,雙方都履行贍養了義務。
二、贍養
每個人都會逐漸衰老,贍養,即照顧衰老的父母。所謂贍養,主要是指兒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合理要求。
1、子女父母贍養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晚輩對長輩贍養
《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即須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
上述規定是保護老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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