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糾紛的被告是所有子女嗎
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的義務,因贍養費起訴的,所有子女應當為被告。
例如:父親A起訴兒子B支付贍養費,A有BCD三個子女,則法院應當追加C和D為共同被告,一同解決贍養費問題。
按照立法角度來說:贍養父母是子女的天職,也是法定義務,所有子女都應當承擔;同時,對可能出現如父母偏心或其他情況,導致個別子女負擔過重的問題,法律對此也需要加以平衡,以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
比如:父母溺愛小兒子,而讓女兒多承擔義務,這樣對女兒是不公平的。
因此,在贍養費案件中,父母起訴的,所有子女均應為被告,法院應就贍養問題一并解決,已經履行義務的,則可以扣減義務
如:老父親A無工作能力和收入來源,需要BCD三名子女贍養,其中C平日就照顧父親,每月管吃管住還給零花錢,而B和D則各找理由拒絕贍養,A起訴B和D時,C也應被追加為被告,但因為C確實履行了法定義務,因此法院應判決BCD各自承擔相應的義務,而C可以就已經付出的部分對抵判決的義務,如法院判決每個子女每月支付老父親200元,而C平時已經給父親每月300元零花錢,則C可以視為已經履行了義務。
贍養義務是法定的,在子女之間應當是均等的,任何子女均無權私自推卸。但如遇部分子女無經濟能力或經濟能力差時,贍養義務又是整體的、連帶的、不可分割的,只有通過加重有能力子女的責任,及時填補這一不足,才能確保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另外,有的老人根據自己對子女的感情好惡或被部分子女脅迫,有意減輕或加重其他子女的責任,損害義務的平等性和其他子女的利益,制造新的家庭矛盾。所以,法院只有通過追加被告,進行全面審查,才能使案件得以公正處理。所有子女都應作為被告贍養訴訟屬必要的共同訴訟。
《民訴法》第132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兩類案件屬必要的共同訴訟:
一是繼承案件中的共同原告,最高院的《民訴意見》70條規定:“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二是贍養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對未起訴的子女,法院應一并追加為被告。盡管司法解釋未明確列出,但基于贍養義務的法定性、整體性和不可交易性,當發生糾紛時,只有通過全面審查,才能明確義務的履行情況,從而對缺失義務進行補充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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