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緩刑考驗期?
緩刑考驗期是指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緩刑考驗期是緩刑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設立考驗期的目的,在于考察被緩刑人是否接受改造,以使緩刑制度發揮積極的效用。
二、緩刑考驗期內需遵守哪些規定
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是指遵守國家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自覺服從公安機關、所在單位以及基層組織和廣大群眾的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是指按照公安機關的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如報告自己的思想、改造和遵紀守法情況等。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不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在地域外出醫病、探親等,也不得組織、發動公民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4.需要遷居的,要提出申請,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外出經商,也需事先經縣公安機關允許。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
三、我國《刑法》根據緩刑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的表現規定了三種法律后果:
1、根據該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2、根據該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3、根據該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另外,根據該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通過上文中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三種緩刑考驗期的處理。要是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罪判處的刑罰計算后執行。如果您還有其他的疑問,希望您登陸本網站進行在線法律咨詢,希望您的疑問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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