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據標準
針對這一點主要是從程序上發現公檢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瑕疵,從而盡可能的尋找有利于被告的案件事實。如自首、立功等有可能對于被告人的量刑產生積極影響的情節。
1.程序上,審查司法機關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齊全。特別是采取強制措施的各種法律手續。程序之間是否存在時間矛盾,司法機關的文書如果不齊全,則容易導致有利于被告人的情節難以展現。因為程序的不合法,往往帶來對于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損害,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發揮法庭辯論的作用,辯論的過程中,往往要有一定的策略,要在綜合考量的基礎上,選取最能推翻控方觀點的辯護方案。如針對對于罪行定性存在很大爭議的案件,則可以重點圍繞相似罪名來進行辯護,因為不同罪名有不同的量刑,如果相似罪名有的最高法定刑沒有死刑這一量刑標準,則將會對于死刑辯護產生較大有益影響。
3.在辦理死刑案件的過程中,要緊緊圍繞案卷,要認真閱讀案卷的內容,看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違反刑事相關法律要求的行為。
4.按照《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證據確實、充分的一個要求是“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可以合理排除”因此當同時存在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時,作為辯護人應該主動提請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5.注重非法證據的排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除了刑訊逼供的證據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等可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辯護律師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應該特別注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運用。辯護人在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資料。
指控犯罪構成要件缺乏相應證據證明的。
8.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
首先,事實不清的情況,如果控方指控的罪名缺乏相應的案件事實導致該罪名的構成要件缺乏相應事實支撐的,可以考慮做無罪辯護。
其次,根據《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第6條的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主要從以下幾點考慮:具體定案的基本證據不確實的(無法根據現有的犯罪構成理論認定為犯罪的)、只有被告人(包括本人和同案被告)口供而無其他證據的(根據口供補強規則做無罪辯護,但排除毒品案件、受賄案件、黑社會案件、聚眾型案件)。
(二)證明標準
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證據之間要具有內在的聯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根據相關規定,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控方的指控進行突破:
1.據以定案的證據未經查證屬實的
2.據以定罪的間接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不能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辯護方要重點擊破公訴機關的不扎實的證據鏈條)
3.依據間接證據認定事實不能得出唯一結論甚至是矛盾結論的(羅列控辯雙方的證據鏈條進行對比分析,控方弱則做無罪辯護,控方強則做輕罪辯護)
4.據以定罪的主要證據互相矛盾且無法查清的、依據證據得出的結論不具備排他性和唯一性的(如廣西北海案)
其他
(一)被告人對于辯護思路的同意
1.認為控方指控證據不成立作無罪辯護或經被告人同意后作另罪辯護,未經其同意的存在風險。
2.定罪證據確實充分,但量刑證據存在疑問的,不能做無罪辯護,做從輕辯護,但應該征得當事人同意。
(二)資料的收集
辯護律師應搜集最高院公報、刑事法院參考、當地法院公布的案例、承辦法官的學術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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