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懷孕婦女罪犯的保護也是為貫徹“保留死刑,少殺慎殺”的措施之一。本文主要介紹了死刑對孕婦怎么執行,以及為什么要實行限制死刑的適用對象。
1、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得判處死刑:
此處審判時包括羈押和提起公訴的整個期間,只要婦女在這個時候懷孕就不得判處死刑;此處懷孕是指審判時懷孕,并且不論宣判前是否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也就是說只要婦女在審判期間有過懷孕事實就不得判處死刑;
2、死刑是指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在內的所有死刑刑種:
由于死刑緩期執行只是死刑的一種而不是單獨刑種,并且死刑緩期執行仍然有可能被判處執行死刑,因此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得判處包括死刑緩期執行在內的死刑判決。
3、限制死刑適用對象是我國刑法的一個重要原則:
由于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在執行死刑后面臨著嬰兒無人哺乳的情形因此為了保障無辜生命的延續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被剝奪生命,這是其一;其二,由于婦女懷孕后會歷經一個特殊的生命階段,有理由相信婦女出于保護胎兒的天性會使她們做出一些重要決定,這樣也有利于犯罪的婦女在得知自己懷孕后坦白自己的罪行,減少犯罪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鼓勵犯罪嫌疑人積極自首。
不論是出于保護胎兒還是給予嫌疑人充分的悔過自新的機會都是對刑法立法初衷的貫徹執行,基于此,我國刑法專門規定“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得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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