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義務是否可以因約定而免除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贍養義務是法定的義務,是不能通過約定來加以排除和限制的,雖可變更贍養方式,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與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綜合上面的介紹,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不能通過協議或約定進行排除。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贍養義務因約定而免除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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