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在偵查、審理案件時,都十分注重證據的收集,最為常見的證據有人證、物證以及電子證據等,在遇到與專業技術有關的難題時,法院會進行司法鑒定。我們知道,一般法院也是有鑒定機構的,那么,根據現狀來說,法院司法鑒定有哪些?
一、什么是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以下簡稱司法鑒定機構)是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的職能部門,負責統一對外委托、組織協調和監督鑒定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的相關工作。未設司法鑒定機構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配備專職司法鑒定人員,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代行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的職責。 在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工作中,各相關業務庭與司法鑒定機構應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并接受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二、法院司法鑒定有哪些?
依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具有行業執業資格和相應技能的機構;以及雖無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但在該行業中享有較高技術權威,并實際承擔該行業相關技術鑒定事務的機構。
入冊的社會鑒定機構的必備條件:
(1)有6名以上取得行業鑒定人資格或符合相應條件的人員,其中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少于3名;
(2)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有與所開展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4)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經濟欠發達地區注冊資金可不少于30萬元,但須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批準)
入冊的鑒定人的必備條件:
(1)必須具備所從事行業的執業資格;
(2)必須具有所從事行業的高級職稱,或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專門從事專業工作10年以上。
三、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選定
第二十條 在對外委托司法鑒定選擇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時,應依據當事人選擇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確定。由雙方當事人在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督辦人主持下進行協商,一般應在本省各級鑒定人名冊范圍內選定;如雙方當事人一致選定的機構不在鑒定人名冊內,應從其選定,但須經司法鑒定機構審查,如該機構的鑒定資格、資質存在問題的,可要求雙方當事人重新協商選定。
雙方當事人協商不一致或放棄協商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人名冊中指定。指定時一般應首先從本級名冊中選取,無合適的,再從上一級名冊中選定;特殊情況確須從省內其他人民法院的鑒定人名冊中選定的,應經上一級司法鑒定機構審核同意。
選用非本級鑒定人名冊的,應由建立該名冊的司法鑒定機構按規定程序選定,并出具《選定推薦書》。
選定省外鑒定人名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的,須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審核同意。
第二十一條 下列案件不適用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1) 刑事案件;
(2)涉及國家機密的;
(3)拍賣(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在接案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某一日期(不遲于10天)在指定地點協商確定社會鑒定機構或鑒定人。無正當理由缺席的,視為放棄協商。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確定社會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后,應在《對外委托協商確認書》中簽名,并表明對雙方協商確定的社會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不申請回避。
第二十三條 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或放棄協商以及不適用協商的案件,由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人名冊中隨機選擇,可采用按登記順序、電腦排位、搖號等方法確定。
刑事案件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拍賣由司法鑒定機構以搖號的形式,在列入鑒定人名冊的拍賣機構中選取,搖號時須本院監察部門人員參加,并在搖號結果表上簽名。
遇有重大案件的鑒定,鑒定督辦人可以報請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同意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
社會鑒定機構或鑒定人確定后,應發給雙方當事人《對外委托指定通知書》,并由當事人簽名。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涉及的專業未納入本省各級鑒定人名冊時,司法鑒定機構可以從社會相關專業中,選定有關機構或專業人員進行鑒定,但須書面向上級司法鑒定機構報告。
各司法鑒定機關對于鑒定的范圍都是有規定的,不同的鑒定機構是由不同單位設立的,自然鑒定的內容也是有差異的,那么法院司法鑒定有哪些?需要從鑒定機構的團隊人員的資質進行分析,若有能鑒定十種類型的鑒定人,申請人都可以按照流程進行申請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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