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贍養老人糾紛是否有專門的調解機構
法律規定: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1)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人民調解的基本形式,依法設立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本市各村委會、居委會一般都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
(2)聯合調解委員會,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調委會組成的聯合調解組織。
(3)專門調解組織,即針對專門的人群設立的調解組織。
如大型集貿市場調委會、外來人口調委會等。
(4)社區矛盾調解中心。
它是在街道、鄉、鎮一級設立的,為本社區發生的民間糾紛進行調解的社區群眾性調解組織。這是近幾年新出現的一種調解組織形式,本市部分街道、鄉、鎮已經設立,它的辦事機構一般設在街道、鄉、鎮司法行政部門。
二、引發贍養糾紛的原因
近年來,我鄉贍養糾紛時有發生,上述就是經司法所成功調解的一起的贍養糾紛。引發贍養糾紛的原因有很多種,比如:子女夫妻矛盾引發贍養糾紛,經濟困難引發贍養糾紛等。上述案例是一起因分家產引發的贍養糾紛。多子女家庭,由于多種原因在父母分家時所得的財產各不相同,往往由此誘發贍養糾紛的發生。對于此類糾紛的調解。首先教育子女,分家析產和贍養義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決不能以分家析產不公來對抗履行贍養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子女年幼時被父母遺棄而由他人撫養成人的,或者子女患有弱智、精神病等法定疾病可免除贍養義務,除此都不是免除義務的理由;其次,要教育子女,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對屬于自己的財產完全可以自由處分,與子女應負的贍養義務沒有關系;第三,要說服子女,盡管父母可能在財產的處理上有失公平,那也是由多種原因,受客觀條件的影響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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