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人口者自首免刑罰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新修訂的刑法中,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追究刑責成為一大亮點。“收買被拐婦女兒童者所要付出的代價不再僅限于人財兩空,還將加上定罪判刑的處罰。”公安部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刑法此項修改加大了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處罰力度,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是我國打拐反拐工作的里程碑。
根據我國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九)通過之后,該條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意味著今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被追究刑事責任,將是我國打擊拐賣犯罪立法的根本轉變。”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沒有買賣就沒有拐賣。多年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屢打不絕的一個主要原因,就在于原來刑法規定買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給很多人造成了一種“收買無罪”、“買方無風險”的錯覺,形成了買方市場。身后只要有大量買家揣著錢等著買,人販子就敢于鋌而走險去拐,進而形成一條黑色的地下“產業鏈”。新修訂的刑法通過一律追究買方的刑責,加大收買犯罪成本,無疑對鏟除買方市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安部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后,公安機關對于新發生的拐賣案件,將在解救被拐婦女兒童受害人的同時,一律對買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對于在收買同時實施強奸、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的,數罪并罰。公安部敦促那些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嫌疑人盡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規定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了解,近年來,公安部高度重視打擊拐賣犯罪工作,通過落實國家反拐行動計劃,開展全國打拐專項行動,建立偵辦拐賣案件責任制、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和來歷不明兒童摸排比對機制,抓獲大批人口販賣分子,解救大量被拐婦女兒童,有力地遏制了拐賣犯罪的發展蔓延。據統計,截至目前,公安機關通過全國打拐DNA數據庫已經找回3800多名被拐多年的兒童。
從上述文章中可以知道,拐賣兒童是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但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若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咨詢律霸網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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