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互聯網信息監管法律依據
我國作為一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的多民族國家,在網絡上宣揚暴力和種族主義行為更不利于民族的團結與穩定,因此,在2000年,我國頒布并施行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其中第十五條規定: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作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網站如果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同時,《辦法》規定,任何人在網絡上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互聯網,改變著人們的生活方式,也對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產生深刻影響。因此,依據法律法規對互聯網實施必要的管理,是各國通行的做法。如果管理不善,任其自由發展,網絡謠言、網絡暴力、網絡色情和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就會泛濫。因此,網絡監管已成為各國政府和民眾的共識,政府應從策略、體制機制、技術等各個層面,在職責范圍內介入互聯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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