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繼子女是否能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
成年繼子女不能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
法律賦予特定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存在與生父母子女間相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們稱之為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或稱之為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里特定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是由法律規定的,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那么,法律如何界定特定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的范圍呢?根據《婚姻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理解為:具備繼子女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情形的就是特定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需要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顯然是未成年的繼子女。生父或生母再婚時已經成年的子女,不可能成為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因此也就不可能成為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現實生活中,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時存在相互之間的扶養。生父或生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繼母或繼父對繼子女在生活、教育或事業上予以關照或資助。這就是繼父母對成年繼子女的扶養。因這種關照或資助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撫養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生父或生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母或繼父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這就是成年繼子女對繼父母的扶養。因為繼子女并未受到過繼母或繼父的撫養教育,而成年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扶助又不是形成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定條件,所以也不能形成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
之所以有人主張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的,可視為形成撫養關系。理由是,如果不視為形成撫養關系,將來繼父母死亡,成年繼子女對繼父母便沒有法定繼承權,會出現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我們認為,這種擔憂是沒有必要的。因為,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成年繼子女長期對繼父母進行贍養扶助的,將來繼母或繼父死亡時,成年繼子女雖然對繼母或繼父沒有法定繼承權,但仍可以作為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適當分得繼母或繼父的遺產。所以,并不會出現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
現實生活中,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母或繼父長期進行贍養扶助,無外乎兩種情況:一種是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生活在一起,在贍養自己的生父或生母時,客觀上也同時對繼母或繼父給予了贍養扶助。二是在生父或生母死亡后,基于生父或生母的囑托而贍養扶助繼母或繼父,或者是基于與繼母或繼父之間的情感等其他原因,對繼母或繼父進行贍養扶助。不管哪種情況,這里的贍養扶助都不是法定義務。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成年繼子女,本來對繼父母沒有法定的贍養扶助義務,如果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進行了一定時間的贍養扶助后,就視他們之間建立了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進而使他們對繼父母的贍養扶助成為法定義務,這恐怕不是成年繼子女所希望的,也不利于鼓勵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成年繼子女對繼父母自愿進行贍養扶助。所以,從成年繼子女的普遍愿望看,成年繼子女即便在事實上對繼母或繼父長期給予了贍養扶助,也不宜視為雙方形成撫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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