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0日,原審被告人楊*國接到他人舉報,有一私運煙葉大貨車要從百隆高速路經永樂路段后,即與楊*明(另案處理)聯(lián)系當日休班的時任廣西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民警的上訴人羅*成,以及該大隊協(xié)警員黃*松(另案處理),4人一起商量決定,前往高速路攔截該輛貨車。后由羅*成駕駛一輛別克小轎車搭乘楊*國、黃*松、楊*明,來到百色市右江區(qū)永樂高速路段時,發(fā)現(xiàn)涉報的由袁*林駕駛的車牌號為云G40986大貨車后,由羅*成、黃*松著交警制服將大貨車截停在百隆高速路與廣昆高速路的交匯匝道處。經檢查,發(fā)現(xiàn)車上裝運有煙葉后,羅*成決定將云G40986大貨車帶出高速公路,到百色城東路華日停車場內繼續(xù)檢查。在華日停車場內,繼續(xù)對該車進行檢查時,袁*林為了能使貨車不被扣押,向楊*國提出交4萬元錢后放行。楊*國遂將袁*林的提議轉告羅*成,羅*成表示同意。楊*國遂叫其朋友黃-玲給袁*林發(fā)送銀行賬號,黃-玲便將其6228482830597866514的農行賬號發(fā)送到袁*林的手機。之后,袁*林叫其妻子將4萬元匯入楊*國提供的6228482830597866514的農行賬號。被告人楊*國經核實確認4萬到賬后,羅*成即對云G40986大貨車作出放行處理,并從華日停車場領取暫扣在該停車場內的車牌號為川WL7780一輛起亞牌小轎車,
之后,羅*成身著警察制服獨自駕駛川WL7780小轎車在前面帶著袁*林駕駛的云G40986大貨車,先后由壇百高速公路百色東入口處進入壇百高速公路,往南寧方向行駛至田東縣祥周路段時,云G40986大貨車被田東縣公安民警和百色煙草局的工作人員查獲,繳獲煙葉176件,凈重8840公斤。經田東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繳獲的煙葉價值人民幣251763元。2012年7月23日,田東縣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袁*林立案偵查。
【焦點】
羅*成的行為是否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向他人收受賄賂款人民幣4萬元,被告人楊*國與袁*林商談價錢、提供銀行賬號,幫助羅*成收受賄賂款,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羅*成身為公安人員,有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卻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其行為又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被告人羅*成犯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應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
羅*成提出上訴稱,其在受賄過程中幫助行賄人謀取利益而觸犯了其他罪行,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的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按受賄罪對其進行處罰。
廣西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羅*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伙同原審被告人楊*國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羅*成身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受賄過程中利用查禁犯罪的職責,為犯罪人員逃避處罰提供條件,其行為已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羅*成犯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應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處理重點主要在于羅*成的行為是否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一種觀點認為,羅*成的行為應該根據(jù)牽連犯理論作出解釋,按擇一重罪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理。因為羅*成只有一個犯罪目的,其在本案中實施的放車、帶路等行為,屬于手段行為,目的是收受4萬元的賄賂款。受賄罪的罪責重于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故應該對羅*成的行為定性為受賄罪。以上觀點按一般犯罪理論來理解看似正確,但忽視了刑法對職務犯罪處罰的特殊規(guī)定。首先,受賄罪的保護對象是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最低要求是只要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可,甚至包括虛假許諾。所以,客觀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犯罪行為,已經不屬于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其次,受賄罪是比較嚴重的犯罪,其法定刑主要是根據(jù)受賄數(shù)額設定,各種情節(jié)只能在相應的數(shù)額范圍內起作用。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所構成的犯罪,都屬于罪行嚴重的瀆職犯罪。對之實行并罰,有利于實現(xiàn)罪刑相適應。再次,我國沒有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而實施不當行為的,加重法定刑。既然如此,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更應實行并罰。因此,國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時,除刑法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數(shù)額,實行數(shù)罪并罰。
(文章出現(xiàn)的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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