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國家罪的主體是誰
分裂國家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無國籍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從《刑法》的規(guī)定來看,本罪系必要共同犯罪,即只能由多數(shù)人共同實施,單獨的個人不能構成本罪。基于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及其分工,本罪的主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首要分子: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實施分裂國家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召集、領導或者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2、罪行重大的:
所謂“罪行重大的”,是指在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
3、積極參加的:
所謂“積極參加的”,是指在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中態(tài)度積極、行為主動、意志堅定或者在犯罪活動中起積極作用但還不屬于“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那部分人。
4、其他參加的:
所謂“其他參加的”,是指除上述參與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人以外的、受蒙騙、被脅迫、被利用或者隨從、在犯罪活動中不起主要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
第一百零三條?【分裂國家罪】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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