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可以出事實婚姻證明嗎
居委會提供事實婚姻關系證明的,可以出具相關的證明文書,證明當事人辦理了結婚儀式、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等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事實婚姻如何處理
(一)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婚姻的效力
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實際是確認其婚姻關系有效。即事實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間的關系適用婚姻法關于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如互負撫養義務;雙方所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繼承權等。
(二)雙方未補辦結婚登記,在處理上應與合法婚姻有所區別
首先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決予以離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
那樣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還可以判決不準離婚。這種區別劃清了合法和違法界限。
(三)事實婚姻關系離婚時的處理
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煙法的有關規定。同時,注意照顧婦女和兒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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