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概念比“外遇”的概念要小,法律上專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外遇”法律上未作出定義,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偶然與婚外異性發生婚外性行為的關系。
姘居和事實婚姻表面上似乎沒有什么不同,但其實二者存在著原則區別:事實婚姻是男女雙方都無配偶,姘居是男女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而又與第三者同居的;事實婚姻是男女雙方均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彼此以夫妻相待的,姘居是男女之間出于不良動機,而無長遠共同生活目的、非法同居的;事實婚姻是周圍群眾公認他們是夫妻關系的,姘居是周圍群眾不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而認為是不正當的。因此,不應把事實婚姻與姘居混為一談。姘居是非法的,應予禁止或制止。對事實婚姻,如果它符合結婚條件,可追認其婚姻的合法性,—并補辦結婚手續。如果不符合結婚條件,應按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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