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重婚嗎
事實婚姻在法律上是一個過去式的名詞,從1994年2月1日開始就不存在這種說法。所以自然不存在事實婚姻是否是重婚一說,要構成重婚,滿足相應的構罪要件即可,下邊通過一個案例,來替你分析分析。
案情
2009年1月,黃某經人介紹與諶某相識,同年4月,黃某與諶某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2009年9月,被告諶某獨自回到娘家,從此雙方分居生活,在分居期間諶某并與另一男子同居且生有一子。2011年8月,黃某向人民法院咨詢諶某是否構成重婚罪。
律師評析
我認為諶某與另一男子同居構成事實婚姻,因此諶某構成重婚罪,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重婚應當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之所以將此也定為重婚是將其作為重婚罪的共犯來考慮,因為沒有他的行為就沒有他人的重婚行為,二人行為結合后才導致重婚的發生。從客體上講,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從客觀方面講。即行為人有重婚的行為。在主體上,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要包括兩種:有配偶的人,沒有配偶的人。在主觀方面,重婚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為人不知道他人已經結婚,則不宜認定為重婚罪。
第二、本案中諶某的行為應當屬于第一種情形,即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對此應當分為兩個層次理解:第一層是指已經與他人登記結婚,這里應當不包括事實婚姻姻;第二層是指又與他人結婚,這里應當包括事實婚姻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1994年12月14日]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所以,事實婚姻姻也應分情況,也就是說,在民法上,除94年2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事實婚姻姻以外我國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姻,而在刑法上“事實婚姻姻可以構成重婚罪”。刑法上對事實婚姻姻以重婚罪定罪論處,并不是承認“事實婚姻姻”,而是為了更好地懲治犯罪,保護一夫一妻的家庭關系,維護社會的穩定。《婚姻法》規定:“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是法定離婚理由”,但這對當事人的懲罰力度是遠遠不夠的,需要運用刑罰的手段。本案中,諶某與“他人”同居生活且生有一子,一般人見此都會認為諶某與“他人”是夫妻關系,即諶某與“他人”已經構成事實婚姻姻,故諶某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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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周宗江律師,宜昌人,武漢大學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從2006年開始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宜昌市規范化建設示范所---湖北楚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國家注冊律師執業證號14205200710799916。 周宗江律師,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和扎實的理論功底,頗具匠心,成功辦理了大量民、商、刑事訴訟案件和非訴法律事務,是一名值得信賴的好律師。 民商事方面包括合同法、債權債務、侵權賠償、婚姻繼承、公司法、 財產糾紛處理、房產建筑、勞動法、保險法、知識產權法等領域,累計代理案件數百宗,均取得了委托人的好評,執業15年來無投訴,不少案件被各大媒體報道。為一些企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提供了優質的非訴訟法律服務。其中不乏重大疑難法律事務,如為一宗標的達數億元的合同糾紛案件提供法律服務,為委托人避免過億元經濟損失;如為湖北首例鄉村道路缺陷交通事故案6名遇難者家屬狀告當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取得勝訴等。 刑事方面,代理了一批刑事辯護案件,較好的維護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為被告人實現了無罪、免處、緩刑、取保候審、減輕或從輕處罰。 周宗江律師為人誠實守信,工作認真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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