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能否離婚
事實婚姻是否能夠離婚,取決于法律是否承認其婚姻關系。因此事實婚姻的離婚問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可以離婚
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且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因法律承認并保護其夫妻關系,故夫妻雙方可以憑借之后補辦的結婚證或者相關證明辦理離婚。
2、不可以離婚,但可以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
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因為法律不保護此種關系,故而不能離婚,但如果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以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況,可起訴請求法院解除同居關系。
3、不可以離婚,也不可以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
此種情況是指不具備上述兩種情況所要求的條件的其他情形。這個時候事實婚姻雙方只能就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而不能離婚或者解除同居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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