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怎么處理事實婚姻
在1984年8月4日以前,我國對事實婚姻持保護態度,認為這符合男女雙方的共同意愿,只要是男女雙方的共同意愿,都應該加以保護,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加以處理。如1934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在規定結婚須到區蘇維埃進行登記,同時又規定:“凡男女實行同居者,不論登記與否,均以結婚論。”
第二個時期是1984年8月30日最高院發出《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指出事實婚姻的違法性,同時對事實婚姻作出限制性解釋。解釋中表明起訴時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的,排除在事實婚姻關系以外,作為非法同居關系處理。除了這種情況都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個時期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發布標示了事實婚姻的徹底違法性,也是婚姻法徹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轉折點。至此事實婚姻再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直到2001年4月8日起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系處理。
另外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經形成事實婚姻的在處理上依然按照1994年以前的婚姻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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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志強律師,1983年5月出生,系石家莊第一看守所法律服務辦公室常駐律師、法律顧問,石家莊律澤法律特約法律顧問,北京融吧金融特約法律顧問,河北省司法廳直屬律所——河北時代經典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專職律師,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理論水平,辦案認真負責,恪守職業道德,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擅長死刑辯護、經濟犯罪辯護、財產犯罪辯護、涉黑涉惡辯護、暴力犯罪辯護、詐騙犯罪辯護以及金融借貸、婚姻家庭等民事糾紛,服務熱線:15373982619(微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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