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危險物品肇事罪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于過失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即能夠引起重大事故的發(fā)生,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物品,它包括:
(1)爆炸性物品,是指雷管、導火線、導爆管、非電導爆系統(tǒng)等各種起爆器材,雷汞、雷銀、三硝基間笨二酚鉛等各種起爆藥,硝基化合物類炸藥、硝基胺類炸藥、硝酸類炸藥、高能混合炸藥、爆破劑等各類炸藥,以及煙火劑、民用信號彈、煙花爆竹等;
(2)易燃性物品,如汽油、酒精、液化氣、煤氣、氫氣、膠片以及其他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等;
(3)放射性物品,是指通過原子核裂變時放出的射線發(fā)生傷害作用的物質,如鐳、鈾、鈷等放射性化學元素;
(4)毒害性物品,如甲胺磷、磷化鋁、砒霜、五氯酚、氯化鉀、氰化鈉、氧化樂果、敵敵畏、敵百蟲等;
(5)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等。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都具有雙重屬性。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從司法實踐中案件情況看,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職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違反危險品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主觀心理。至于行為人對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的本身則既可能出于過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二、危險物品肇事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后果特別嚴重,主要是指致多人傷亡的;或者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鐵路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guī)定,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或者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導致發(fā)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犯本款罪的,處以罰金,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違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運輸危險品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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