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事實婚姻的認定及其特點
事實婚姻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事實婚姻泛指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實質條件,且群眾一般也承認其夫妻關系,但是未履行法定的結婚登記形式。包括符合結婚實質條件而未登記的事實婚姻和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事實婚姻兩種。我國法律有條件的承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事實婚姻。即1994年2月1日前成立的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事實婚姻。
狹義的事實婚姻僅指1994年2月1日前,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兩性關系。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因此,由上可知,我國法律采用狹義的事實婚姻的概念。只承認1994年2月1日前成立的事實婚姻。
認定事實婚姻應注意哪些問題?
認定事實婚姻需要注意如下問題: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我國法律已經不承認有事實婚姻。
(2)事實婚姻具有普通婚姻的效力,不是必須得補辦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效。
(3)1994年2月1日后,法律雖然不承認事實婚姻,但符合條件的雙方可以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后的效力從雙方具備婚姻的實質條件時起算。
事實婚姻具有哪些特點?
事實婚姻具有以下特點:(1)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欠缺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2)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雙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這有別于通奸、姘居等婚外性關系;(3)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沒有法定的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節,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沒有履行登記;(4)事實婚姻的界定完全按照時間劃分。雖然從學理上說,事實婚姻是一種社會現象,不應該人為的按時間標準進行割離,但是法律從便于管理和倡導人們自覺履行登記從而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作出此規定。所以,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在法律上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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