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
(1)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并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事實婚姻的要件有:
①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欠缺形式要件。
②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從而有別于非法同居關系。
③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必須公開地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④必須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頒發的《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符合法定條件包括:
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行之后,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
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
③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條件的應當補辦結婚證,若補辦結婚證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2)非法同居關系
非法同居關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
(3)事實婚姻關系和非法同居關系的效力。
①構成事實婚姻的,一切后果與事實婚姻相同。
②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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