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但未登記的,承認是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條例》公布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告知雙方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登記的,按同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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