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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常有發生,那么針對建筑工程合同的審查變得尤為重要,合同糾紛是法院解決民事糾紛最多的一種糾紛,一個合同官司最關鍵的地方就是答辯狀,怎么寫好建筑工程合同答辯狀,今天,律霸來教你。
一、建筑工程合同答辯狀的概念與特征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書狀,稱為第一審民事答辯狀。
二、答辯狀的相關規定
答辯狀必須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第113條第2款又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由此可見,提出答辯狀,對于民事被告來說,既是義務,又是權利,而主要的還是權利。
三、答辯狀書寫規則
標題寫“民事答辯狀”;當事人欄寫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列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案由部分,主要寫明對原告某人為什么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答辯的論點和論據,這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或者說是關鍵部分。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對原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來加以證明。就事實部分進行論證,要著重列舉出反面的證據來證明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證確實、充分,不能憑空否認原告訴狀中所敘述的事。這里所說的反面證據,一種是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相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實的證據。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當然就會引起適用法律上的改變,論證理由自然可以從簡,這叫事實勝于雄辯。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據理反駁。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方面進行反駁。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尾部和附項寫明致送機關,日期,答辯人。附項要寫明,本答辯狀副本X份;證物或書證的件數。
建筑工程合同答辯狀寫得好與壞直接關系到法官對整個案件的審理,答辯狀是給法官看的,法官看到后才能根據答辯狀提交的相關證據進行對案件的評判,所以,建筑合同答辯狀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新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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