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事實婚姻,一般不承認法律效力。但在具體處理時又區分情況,正確解決。
對于事實婚姻中,那些男女雙方完全符合結婚條件,只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要責令其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如果雙方或一方不符合結婚條件,又未生育子女,應宣布婚姻無效,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如果雙方已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應當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對女方及子女利益予以適當照顧,他們所生的子女應認為婚生子女,在解除事實婚姻關系的同時,應合理地解決子女撫養及雙方共同生活而產生的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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