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事實婚姻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的。事實婚姻沒有履行法定的結婚程序,因而是一種違法婚姻。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一般是分別情況,區別對待的。對于那些男女雙方完全符合結婚條件,只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補行登記。對于那些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當事人又沒有子女的,應在做好工作的基礎上,否認其婚姻關系。如已有子女,應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對女方和子女的利益予以照顧。
隨著我國婚姻登記制度的更加健全,在一般情況下,對于符合結婚條件的人來說,辦理結婚登記并不困難,因此,有意結婚的男女都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既符合法律的規定,又使自己的婚姻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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