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請求撤銷婚姻權利的期限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具體如下所述:
可撤銷婚姻,是指不完全具備結婚的法定條件的婚姻。
依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撤銷的事由是因受到脅迫而結婚。婚姻自由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的人身權利,也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則。
訴訟離婚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再次起訴的期限限制;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例外;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當事人若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自己的相關主張,則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面臨敗訴的危險!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如何申請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該手續時,當事人必須攜帶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的判決書。
三、可撤銷婚姻是指什么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行使請求撤銷婚姻權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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