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撤銷婚姻關系的程序如何
1、當事人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工作人員查驗上述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注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系。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撤銷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并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該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二、申請撤銷婚姻的條件是什么
1、該婚姻違反了當事人意愿,違反結婚自由原則,包括包辦、買賣婚姻等,其主要表現形式是脅迫。
2、必須在法定時間內提出。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選擇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或法院。
每個人都應該擁有對自己婚姻的自主權,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賦予我們的最基本的權利,我們要維護好自己的權利。當婚姻自主權受到侵犯或者有受到侵犯的危險時,本文也許能給您答案,告訴您應該怎么做。如果您需要更加專業的法律幫助,歡迎您通過律霸網進行免費的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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