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概念
可撤銷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關系,因欠缺結婚的真實意思,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結婚自由是其應有之義,因而要求婚姻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結婚的真實意思。如果一方當事人因本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受到加害的威脅而產生恐懼,從而作出結婚的意思表示,基于其本人并不具有結婚的真實意愿,因而法律賦予其撤銷該婚姻的權利。并且享有撤銷權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由撤銷權人自行決定。可撤銷婚姻在撤銷前,現存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被撤銷則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一方以脅迫為由撤銷婚姻關系須具有以下要件:(1)須有脅迫的故意,即脅迫行為人有通過脅迫行為使被脅迫人產生恐懼心理,并基于恐懼心理而為意思表示的故意;(2)須有脅迫的行為,即脅迫人須有以加害威脅被脅迫人的行為,并達到使被脅迫人產生恐懼的程度;(3)脅迫須具有違法性,包括目的非法和手段非法;(4)須被脅迫人因恐懼心理而為意思表示與脅迫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請求撤銷的程序
可撤銷的婚姻必須由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才能確定該婚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僅有可撤銷的事由而無撤銷行為的,其婚姻效力并不消滅。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須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對人作出。在我國,可撤銷婚姻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記機關予以撤銷;也可依民事訴訟法中的簡易或普通程序予以撤銷。
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時,應持有下列證件和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行使撤銷權的法定期間
為了促使請求權人盡快地行使權利,避免婚姻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婚姻法規定,受脅迫方須在法定期間行使撤銷權。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受脅迫的一方結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其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若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權利則歸于消滅。該期間性質為除斥期間,因而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有關可撤銷婚姻撤銷權的介紹了。其實這種可以撤銷的婚姻本質上也是為了保護雙方婚姻的自主權。畢竟婚姻是一個人一生的事情,容不得半點脅迫摻雜。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話可以來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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