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可撤銷婚姻的具體區別
從二者性質和原因看,前者是對合法婚姻關系的解除,離婚原因一般發生在后;而可撤銷婚姻是對違法性的制裁,其原因發生在婚前;從期限上看,一般離婚請求無期限限制,而可撤銷婚姻的期限一般為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哪些婚姻可以被撤銷?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可以撤銷的原因為脅迫。所謂脅迫,是指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的手段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
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
一種是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沒有法律依據。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例如,以不與其結婚毀掉對方容貌相威脅,而迫使對方與其結婚等。
另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系的行為并不是出于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
相信大家閱讀到這里已經對離婚和可撤銷婚姻的相關區別已經有所了解,請大家記住可撤銷婚姻是只有被脅迫才會發生的情況,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我們也歡迎您到律霸網進行在線咨詢,我們有最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法律上的幫助,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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