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法律規(guī)定:
根據婚姻法規(guī)定,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締結的婚姻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的規(guī)定,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如何解除:
對于可撤銷婚姻,由受脅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一方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以及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規(guī)則,當事人也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受脅迫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受理后,應當按照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判決。依法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副本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在婚姻關系中會有很多不同的形式,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如果你對文章中所敘述的問題還有疑惑,請到律霸網找專業(yè)律師進行專業(y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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