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致人死亡可否定兩罪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聚眾斗毆行為造成人員死亡的,可以按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會按兩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多少人能構成聚眾斗毆罪
三人成“眾”,“聚眾”就是“糾集三人以上的行為”,但對“三人”的理解恰是爭議所在。如:聚眾斗毆要求至少有雙方互毆,是否要求互毆雙方均達到三人以上?一方是三人以上,而另一方僅一或兩人是否可以構成本罪?雙方人數均未達到三人,但總數達到三人的,是否可以構成本罪?糾集者是否包括在人數內? 筆者認為,
第一,聚眾斗毆罪中的 “眾”應該理解為斗毆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達到三人以上。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任何一方未達到三人以上就否認聚眾斗毆的存在,有放縱犯罪的嫌疑,不利于打擊此類犯罪。因此,達到三人以上的一方即可構成本罪。另一方因為缺少“聚眾”的要件而不構成本罪;
第二,如果雙方均未達到三人以上,即使雙方人數相加達到三人,也不能構成本罪,而只能認定為一般的斗毆行為,如果在斗毆中有其他犯罪發生,則可認定為其他犯罪,如故意傷害等。因為,至少一方聚眾三人以上實施斗毆才能達到聚眾斗毆罪所要求的侵害公共秩序的程度;第三,糾集者是否包括在“眾”之內,取決于糾集者有無親臨現場指揮或參與斗毆,若有親臨現場則應計算在內,反之,則不包括在內。另外,雖然我國刑法只處罰聚眾斗毆罪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不處罰一般參加者,但一般參加者仍應計算在聚眾人數之內,成為量刑的重要因素。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聚眾斗毆行為造成人員死亡的,可以按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會按兩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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