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婚姻是無效婚姻嗎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雖然明令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但對于包辦、買賣婚姻的效力如何,則沒有明確的規定。
在我國1980年婚姻法修正之前,由于該法沒有規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均按照離婚程序處理此類婚姻糾紛。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的強迫包辦婚姻和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而強迫結合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后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準予離婚;如果結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間已建立了一定感情,應根據夫妻關系的現狀和發展前途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也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從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這類婚姻實際上是有效的婚姻,而非無效的婚姻。因為離婚的前提必須是存在有效的婚姻,如果婚姻本身是無效的,也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了。?在修改1980年《婚姻法》的過程中,雖然有人主張將包辦婚姻、買賣婚姻規定為可撤銷的婚姻,也有人主張將包辦、買賣婚姻規定為無效婚姻,但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對此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從《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來看,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只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到法定婚齡這四種情形,而并不包括包辦、買賣婚姻這一情形,據此可以認定,這類婚姻并非無效的婚姻。?買賣、包辦婚姻雖然不是無效婚姻,但其并不一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從審判實踐來看,買賣婚姻一定是包辦婚姻,而包辦婚姻通常是第三人脅迫的結果,而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這種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也就是說,這類婚姻原則上是可撤銷婚姻。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我們國家,雖然明令禁止包辦婚姻婚姻買賣等行為,但是對于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的效力如何是沒有界限規定的,對于無效婚姻是可以進行撤銷的,所以如果我們是包辦婚姻可以在法院進行起訴。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企業轉讓后原債務該由誰承擔
2020-11-23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條件有哪些
2020-12-15離婚時的小孩撫養權怎么判
2020-12-26什么是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能代表業主起訴嗎
2020-11-24如何才能正確的規避購房交易中風險呢
2021-02-03哪些情形勞動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嗎
2021-03-22被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怎么辦
2020-12-11我國工程保險有沒有法律保障
2021-01-02代位追償權的實現影不影響保險公司理賠
2021-03-04保險公司怎么避免保險糾紛
2021-01-17如何終止保險合同
2020-11-11保險合同有哪些體現形式?
2021-01-06受益人與被保人同時遇難死亡,保險要怎么賠
2020-11-26保險金請求權的時效是多長
2021-03-25財產保險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寫誰更好
2021-01-07對保險合同當事人有說明告知義務嗎
2020-12-16住院收費票據丟失保險拒賠合理嗎
2020-12-25車輛自然災害險多少錢
2020-11-15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哪些
2020-12-31無償使用土地承包合同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