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與撤銷的區別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而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是2001年修訂婚姻法時新增加的內容,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有以下五點區別:
1、違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可撤銷婚姻主要是違反了當事人意愿這個實質要件,構成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因脅迫結婚”。
無效婚姻則違反了其他構成婚姻的實質要件,無效婚姻有四種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申請人范圍不同。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對于可撤銷婚姻,只有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有權提出;對于無效婚姻,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3、申請時限不同。
對于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必須在結婚一年內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于無效婚姻,有權宣告無效的主體應當在法定的無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權處理的機關不同。
對于可撤銷婚姻,申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對于無效婚姻,申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5、效力不同。
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前有效,撤銷后則自始無效,申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放棄,申請人在法定時限內放棄行使撤銷權的,該婚姻自始有效;無效婚姻經法院宣告后自始無效,但如果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該婚姻則從無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締結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婚姻無效與撤銷的區別包括哪些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可撤銷婚姻主要是違反了當事人意愿這個實質要件,構成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因脅迫結婚”。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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