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后再次結婚是否有效
無效的婚姻應屬自始無效,相當于沒結過婚,因此無需離婚。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如果沒有上述法定無效的情節的,應認定為有效的婚姻。
婚姻無效的救濟方式
對于登記錯誤的登記婚姻導致婚姻無效的救濟途徑:
第一、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后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愿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在行政救濟途徑中,除行政機關自行糾錯外,提起行政救濟主體也因錯誤登記類型的不同而加以區分,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
第二、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后,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了解到婚姻無效后再次結婚如果沒有婚姻無效的條件,該婚姻就是有效婚姻。事實上,婚姻無效就說明雙方并不存在婚姻關系,因而也就不需要離婚,只要經法院確認雙方的婚姻無效,當事人就可以與他人結婚了。除了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外,當事人還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撤銷雙方的婚姻。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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