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婚姻法的無效婚姻四種情形是什么
無效婚姻有弊無利,只會傷害雙方當事人和其家庭。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如下所述: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重婚違反婚姻法,近親結婚影響后代的發育和智力,不利于我國人口結構、經濟發展,帶病結婚會造成傳染。關于未到規定年齡結婚,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但還未到法定年齡就就舉辦婚禮的現象越來越多,尤其在農村,很多人只是舉行了村里的世俗婚禮,由于未到法定婚齡,根本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最終兩人分手很多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其次,對于還沒到法定年齡無法領證的同居的男女朋友,未婚生育的可能性更高。因此會造成很多社會問題。
另外未根據《婚姻法》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由此可見,不管是自始無效婚還是可撤銷婚均欠缺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所以我國的無效婚姻應分自始無效婚和可撤銷婚兩種。自始無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實質要件,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關系從來就沒有存在過。可撤銷婚姻,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婚姻,就是指雙方當事人欠缺結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屬于嚴重違反公益性結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屬自始無效婚;一般性違反公益要件或違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屬可撤銷婚。
一、無效婚姻的定義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后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
二、無效婚姻的相關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無效婚姻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只要是被脅迫的婚姻,都可以撤銷。重婚屬于犯罪,可將當事人告上法庭。無效婚姻的彩禮可要求退還,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也已經詳細介紹,更多相關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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