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第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第四,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兩個要件:
(1)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2)婚后尚未治愈。即指結婚時尚未治愈。
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我國婚姻法規定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橐鰺o效,是指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成立的婚姻,因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橐龅暮戏ㄐ允腔橐龅谋举|屬性,自婚姻法律制度出現后,任何時代、任何國家都通過法律手段為婚姻的成立規定必須符合的要件。凡符合結婚要件的結合才被賦予婚姻的法律效力;合法的結婚行為是婚姻關系借以成立、夫妻間的身份和權利義務賴以產生的基礎。盡管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婚姻制度不同,婚姻立法不同,但是,要求結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無一例外。在我國的現實生活中,違法婚姻屢禁不止,增設無效婚姻的規定是全面防治違法婚姻的客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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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任曉東,畢業于河北經貿大學法學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石家莊市律師協會會員。自2013年從業以來,做事沉穩干練,效果顯著,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他以深厚的專業知識、精湛的訴訟技巧和高尚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同行和當事人的好評。堅持銳意進取,不斷探索新的業務領域。目前涉及的業務領域包括普通民事訴訟代理、婚姻家事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勞動糾紛、房地產開發、公司事務、建筑工程糾紛等傳統業務,也包括公司合規業務、風險投資和企業并購、破產重整、不良資產處置、資產證券化等新興業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為每位當事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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