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訴與張某請求確認婚姻關系無效案,經法庭查實王某與張某雖然領取了結婚證,但系近親結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張某則主張雙方原是自愿結合,婚姻關系應為有效。庭審中,因牽涉延期舉證問題而休庭延期審理。在再次開庭審理本案時,王某卻申請撤訴,法庭認為不符合撤訴條件,遂依法口頭裁定不予準許,可王某卻隨即中途退庭。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該法第十條亦明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故,本案原、被告之間因系近親結婚,屬法定的禁止結婚事由,應屬當然地無效婚姻。在原告申請撤訴時,法庭已裁定不予準許,可其卻企圖以中途退庭的方式來歸避法律,這同樣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如果說因原告中途未經許可而退庭,于是就裁定按撤訴處理,等于間接地滿足了原告的非法目的,這樣做無疑等于放縱違法,也不利于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和人民法院的威嚴。故,本案應依法缺席判決宣告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無效。
由本案,小編想到這樣一個問題,這也是審判實踐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即解除同居關系案件,原告在起訴后,卻又想撤訴,然而卻依法不能得到準許,于是普遍存在著以拒不到庭,以讓法庭按撤訴處理,來達到撤訴的目的的現象。相對本案而言,雖然一個是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案,一個是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案,但,在處理是否準許撤訴問題時,卻基本相似。可是,審判實踐中,在對此兩類案件的這一情況處理時,卻存在不同的認識和結果,這不得不讓人提出質疑,這類問題究竟該如何作出統一、規范的處理呢?小編認為,在對解除同居關系案件此類問題的處理時,法官可以告知原、被告先補辦結婚證然后再來撤訴,否則,也應不予準許撤訴,并依法判決解除他們之間的同居關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無效婚姻處理的相關知識。無效婚姻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范疇,當事人在申請解除無效婚姻的時候是不允許撤訴的,否則屬于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登陸律霸網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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