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的結合,不符合結婚的私益要件,并未危害社會和他人利益時,將撤銷該婚姻的權利賦予相關當事人,這使法律更具人文關懷的精神,更符合婚姻關系作為基本民事關系的實質,也符合無效婚姻立法的國際潮流。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筆者認為,重婚和近親婚,分別嚴重違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社會倫理道德,應屬自始無效。但第3種和第4種情形(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主要涉及個人私益,不妨將之納入可撤銷的范疇。對這兩種情形,雙方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撤銷,婚姻自被撤銷之日起無效。
此外,對于可撤銷婚姻,《婚姻法》僅列舉了脅迫一種情形,而《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雙方自愿,非自愿的婚姻不僅局限于受脅迫結婚,還包括欺騙婚、誤解婚、虛假婚等,這些婚姻由于欠缺結婚合意這一法定要件,也應劃歸可撤銷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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