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未鑒定前能撤案嗎
可以。第一,偵查階段的案件,刑事和解后,公安機關直接撤案;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則規定,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案:“(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那么這個階段可以以“(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為由給予撤案。
第二,審查批捕階段的案件,刑事和解后,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決定,后公安機關撤案;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第三,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刑事和解后,檢察機關不作出不起訴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撤案;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經過偵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并且制作起訴意見書。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并且制作不起訴意見書。
偵查終結報告和起訴意見書或者不起訴意見書由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批準。
第四,審判階段的案件,刑事和解后,法院將案件退回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撤案。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如果構成了輕傷級別起訴立案的是警方,作為受害者是沒有資格撤案的,但主動的跟受害者和解對施暴者也是有好處的。具體輕傷未鑒定前撤案的影響跟撤案的規定,如果你不清楚找個律師的幫助是最好的,律霸網上有許多律師能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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