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宣告婚姻無效后,當事人是否可以上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婚姻的無效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屬無效的,屬于終局性判決,當事人無權上訴。也就是說,婚姻的效力問題,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上訴或者申訴,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而對于涉及子女和財產的判決,當事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上訴,上訴的,法院應該受理。判決生效后也可申訴。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判決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為無效婚姻的,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照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但是,作為特別程序,僅適用于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即限于通過否認婚姻的效力處理當事人之間的人身關系。
對于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仍然適用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因此,在處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子女撫養時,可以適用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制作調解書;不能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婚姻當事人可以上訴。
二、宣告婚姻無效的管轄法院
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由結婚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結婚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結婚當事人是否存在違反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便于人民法院及時將審理結果寄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也便于當事人提出申請和參加案件的審理活動。
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判決主要有宣告婚姻無效和駁回申請兩種形式:經過法院審理,認為申請婚姻無效申請人的的申請有理,雙方當事人的婚姻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不合理,雙方當事人的婚姻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如果還有其他疑問請登陸律霸網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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