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胞胎妹妹替姐姐登記結婚,冒名頂替的的婚姻是否有效?有效的婚姻需要符合什么條件?無效的婚姻又有哪些類型?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案情簡介:
小美和阿東兩人于2009年6月相識戀愛,同居生活,很快小美便有孕在身。一年過后,兩人決定登記結婚,結婚的第二天就生了兒子小晨。本來應該很幸福的一家三口,卻因為阿東有賭博的惡習而開始出現爭吵。阿東經常賭博夜不歸宿,對妻子和年幼的兒子不盡丈夫和父親的責任,還在外面借了高利貸。
開始,小美總是一忍再忍,2012年6月阿東簽下保證書,保證不再賭博,如果再賭博就同意離婚。但沒過多久,他又走進了賭場。幾次三番,小美的心死了,決定和他離婚。
但法官一看離婚訴狀。問題就來了。原來登記那天已經是小美的臨產前日,她無法親自去民政局登記,只能讓雙胞胎妹妹小麗與阿東前往桐鄉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雖然是以小美的名義進行婚姻登記,但合照和簽名都是由小麗代替完成。
法律分析: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婚姻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本案中,小美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而是雙胞胎妹妹小麗以小美的名義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并領取了小妹和阿東之間的結婚證。這種行為雖蒙騙了婚姻登記機關,但婚姻登記是存在瑕疵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小美主張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離婚,所以法院不能要求她去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雖然,婚姻法不允許由他人代理婚姻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旨意是在保障婚姻自由和體現當事人自己意愿。小美在庭審中說明她和阿東結婚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受任何人干涉。因此,兩人的婚姻是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可以確認婚姻效力。
但是應當指出小美和阿東蒙騙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是十分錯誤的,也違反了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鑒于兩人的錯誤行為,人民法院不宜保護因雙方錯誤行為而形成的婚姻。所以在小美不愿補正婚姻登記的瑕疵而堅持要求離婚的情況下,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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