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精神病婚姻無效嗎
一方是精神病究竟會不會影響婚姻效力,要知道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知道我國對婚姻無效是怎樣規定的。
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后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無效婚姻法律制度歷來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有些國家的法律中已經有無效婚姻的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新《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該法第38條對這三種疾病的范圍作了限定:
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之規定推定可知,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亦應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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